商会章程

宁波市安徽商会《章程》

2023年5月20日第四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波市安徽商会(英文名称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 缩写:ACC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皖籍人士或法人在宁波市投资兴办,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艰苦创业和贾儒结合的徽商精神,弘扬徽商文化,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协作,共同进取,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宁波市望春街道党工委。本团体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787号百丈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甬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鼓励会员参与公益活动,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团体会员企业必须为安徽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宁波市投资兴办,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两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热心本团体事业;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自愿交纳会费;

(三)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年检材料(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经一名理事推荐或企业自荐,经考察合格的;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本团体秘书处授予会员企业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二)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注重团结,不发表不利于商会团结言论,不做不利于商会团结的事,自觉维护本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七)在其他会员在经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八)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知名人士(非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有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聘请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由本团体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会员资格取消

(一)本团体坚持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要求退出本团体,应向本团体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并交还会员企业牌匾。

 会员在接通知后一个月内按时缴纳会费,逾期三个月仍不交纳会费的,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团体有权收回会员企业牌匾。

(二)违法经营受到行政机关处罚并被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名单,或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会员企业牌匾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会员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破坏商会团结的言行经劝告不改,造成严重影响本团体团结等不良后果的;

(二)有严重损害本团体声誉和利益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违法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的。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被除名会员,如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本团体将通过网站、简报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需要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或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商会具体的业务范围;

(五)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九)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加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本团体将根据需要设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需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会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秘书处对副秘书长及各主要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提名;

(五)审查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六)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副会长根据理事会分工或授权,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秘书若干名。秘书长采用选任制,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和会长不能从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受会长的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团体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不得以商会名义为会员及其他经济实体提供经济和法律担保。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活动,接受境外1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助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 

第六章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0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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